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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頂隔熱
頂樓加蓋
頂樓加蓋
頂樓加蓋
頂樓加蓋
版主您好
1.依據新北市和台北市呈報內政部備查案、凡
民國83年底之前已經存在的既有違章建築分
列次序列管!即應即報即拆.次序拆除.暫緩
拆除..等
2.頂樓違建若屬83年之前已經存在、且無妨礙
居民逃生或未生公共安全問題、得列為最後
段的暫緩拆除。
3.惟若同棟住戶認為該屋頂屬共有空間、且當
年並無同意使用證據、亦非建商售屋時另訂
有出售或使用證明者..對於該人占用仍得依
法提出排除主張、也就是可以訴請法院請求
拆除該頂樓占用房屋。
4.是否有此必要!以及是否能容忍對方的使用
!仍應先考慮訴訟後的情感衝突作權衡。
供您參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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